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的通知(中办发〔2012〕14号)及中办发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》(中办发[2001]27 号),结合我院实际,对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发文字号的编制和使用做如下规定:
一、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印发的正式公文统一由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党办院办”)管理。党办院办负责文件的编制及标注发文字号,并根据学院组织机构变化,负责随时调整发文“代字”。
二、公文字号由单位代字、时间、次序号依次编排组成。几个单位联合行文时,只标注主办单位一家发文字号。
三、学校党、政行文依据《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公文处理办法》及下列编文规则分别编制、标注发文字号。
(一)学校党委系统发文:
1.事关学院党委系统的上行文及校内重要、综合性事项下行文, 如重要决定、法规性规定等上、下行文,用“中共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委员会文件”版头纸,盖“中共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委员会”印章,发文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。发文代字为“石经院华信党发”
2.事关学院党委基层组织或机构内部综合性事项下行文,用“中共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委员会通知”版头纸,盖承办单位印章,发文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。承办单位及发文代字按承办单位分别为:
承办单位:党委办公室(党委组织部、党委宣传部)、团委、工会、机关直属党支部
承办单位:管理系直属党支部
承办单位:科学技术系直属党支部
承办单位:会计系直属党支部
承办单位:经济系直属党支部
承办单位:文法系直属党支部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党办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党管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党科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党会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党经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党文字
涉及一般性跨部门党务需要协调的事项行文也可用“石经院华信党办字”。
(二)学校行政系统发文
1.事关学院行政系统的上行文及校内重要、综合性事项下行文, 如重要决定、法规性规定等上、下行文,用“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文件”版头纸,盖“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”印章,发文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。发文代字为“石经院华信”。
2.事关学院院属各行政单位内部综合性事项下行文,用“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通知”版头纸,盖承办单位印章,发文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。承办单位及发文代字按承办单位分别为:
承办单位:院长办公室
承办单位:教务处
承办单位:实验实践中心
承办单位:学生处
承办单位:招生就业处
承办单位:公寓管理处
承办单位:人事处
承办单位:财务处
承办单位:总务处
承办单位:保卫处
承办单位:车管处
承办单位:资产处
承办单位:基建处
承办单位:图书馆
承办单位:培训部
承办单位:管理系
承办单位:科学技术系
承办单位:会计系
承办单位:经济系
承办单位:文法系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办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教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实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学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招就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寓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人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财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总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保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车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资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基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图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培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管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科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会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经字
发文代字:石经院华信文字
涉及一般性跨部门政务需要协调的事项行文也可用“石经院华信办字”。
四、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公文版头纸种类及制作权限
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公文版头纸制作权限为党办院办,公文版头纸的种类为:中共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委员会文件(上行文、下行文头纸)、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文件(上行文、下行文头纸)、中共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委员会通知、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通知、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会议纪要等。
五、其他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其它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。
下一篇:没有了